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着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财税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税改革 亮点有六
与此前历次改革相比,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变化很大、亮点很多,概括起来有六大亮点:
★建立了综合所得按年征税制度
这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这样的征管安排能让绝大多数纳税人得到实惠,有利于提高纳税意识,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适当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每人每年6万元)。这对提振个人消费、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效应。
★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
这次改革,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充分体现了个人支出的差异性和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调整优化了税率结构
这次改革,对劳动性所得,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拉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保持了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对经营性所得,在维持现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扩大了各档次税率级距;对资本性所得,保持20%的比例税率不变。这样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能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通过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力打击自然人通过税收筹划逃避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建立健全了配套征管制度
这次改革,注重征管的基础性操作和制度创新,着力打造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自主申报、反避税、部门信息共享、部门源头协同共管和“信息+信用”的“双信”管理,为新税制顺利落地见效保驾护航。
>>个税改革 六个减税“红包”等你拆!
这意味着,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来看看这个减税“红包”怎么拆?
★子女教育篇(每月1000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继续教育篇(每月400元)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大病医疗篇(最高8000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等,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后,也就是自费承担的累计超过15000元以外的部分,在最终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据实在80000元额度内扣除。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住房贷款利息篇(每月1000元)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篇(每月15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赡养老人篇(每月2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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