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本文为您整理了三个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及三类人群的申报操作提示,快来一起看看吧!
1、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政策规定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操作提示
扣缴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享受,具体填报栏次为下图的“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本期免税收入”。
2、向疫情防治工作捐赠的个人
政策规定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申报操作提示
(1)如果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每月预扣预缴时,由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扣除,具体填报栏次为下图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扣除。
(2)如果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扣除。
(3)如果您取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偶然所得,可以在当月申报时,由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扣除。
重要提醒
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取得符合条件的捐赠票据;如果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3、普通市民
政策规定
企事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操作
扣缴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享受,具体填报栏次为下图的“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本期免税收入”。
提醒
以上填报提示根据目前申报表整理。若修订了申报表或明确了新的填报方式,请从其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如有涉税(费)业务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预约(咨询)电话咨询。
文章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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