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最近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主要的问题是往往是财务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等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会计理论研究、规范会计实务操作的需要。
在转型升级的当下,破产业务处置中,企业迫切需要新的会计核算办法来正确反映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以提供给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债权人等,而原有持续经营下的会计核算信息显然不符合要求。浙江省近几年部分民营企业发展极其困难,更有企业关门倒闭潮的频繁发生。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这几年承担了对企业重大破产清算的任务和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众兴财教育受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师协会委托为省内主要从事破产清算和管理人工作的会计师做了一次关于在企业破产管理中税务、财务和法律相关的培训。
本次课程主要为来自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学员讲解《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结合会计师实际处理操作中所遇到的税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但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和提供者,还在会计期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持续经营前提以及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28号文未明确会计期间,只是规定‘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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