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新疆(含兵团)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绿色通道”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全力支持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2017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京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明确,证监会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新疆(含兵团)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适用范围如下:
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
2.注册地在新疆并承诺上市后不变更注册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迁址新疆后,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热心新疆扶贫公益事业,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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